通關注意事項
節略
一、快遞業與報關業
(一)進口快遞貨物分成四類,X1(進口快遞文件)、X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二千元以下),X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台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X4(高價進口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前三者得採取簡易申報,後者須採一般正式報單申報,傳輸方式須以XML格式透過通關網路公司傳輸,以達到存證之目的。
(二)採一般正式報單申報者,不得將數個收貨人之進口貨物合併申報,亦即一個收貨人,申報一份報單。
(三)下列進口貨物不得以簡易申報單申報:
1、不符合「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條件者。
2、涉及輸入規定之貨品。
3、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者。
4、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者。
5、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者。
6、屬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者。
7、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者。
8、依貨物稅條例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貨物。
9、屬關稅配額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