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 (2).odt (26385)

節略

 

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

 

西藥

一、非處方藥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條、支)為限。

二、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二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

三、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一、 中藥材每種至多一公斤,合計不得超過十二種。

二、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十二瓶(),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為限。

三、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三個月用量為限。

錠狀、膠囊狀食品

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為限。

隱形眼鏡

單一度數六十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