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docx (14816)

通商口岸毒品查緝聯繫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台財關字第1111029834號函

    

一、為加強通商口岸毒品查緝及各查緝機關間協調聯繫,以達截毒於關口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查緝機關,指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與其所屬各關(以下簡稱各關)及憲兵、警察、調查、海巡機關(以下合稱司法警察機關)、檢察機關。

五、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接獲走私毒品情報,通知關務署或各關查緝時,應依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因情況急迫,得先以電話或當面告知案關關區查緝業務單位主管或現場督導人員有關密報資料及查緝方式,事後補辦密報登錄程序。

七、各關查獲之毒品案件,於完成必要之緝案處理程序,應將毒品、涉案人及證物,依下列規定辦理移送作業:

(一)各關自行查獲無密報之毒品案件,應移由  調查機關  繼續偵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司法警察機關會同查獲之毒品案件,移由該司法警察機關繼續偵辦。

2、臺灣高等檢察署依據國內外毒品情勢,為有效發揮緝毒量能以達成溯源斷根目標時,協調由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繼續偵辦。

(二)依第五點規定提供密報致查獲之毒品案件,移由該密報機關繼續偵辦。關務署或各關接獲密報時,發現有不同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重複密報同一毒品案件之情形,應通報  臺灣高等檢察署  協調移送偵辦機關。